(一)、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现已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一样或近似所发生的商标权力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本质是争议人以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一样或近似,或许现已在市场上 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约束该商标使用产品规模或许吊销商标注册。
请求商标争议有必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请求争议的人有必要是商标注册人,并且商标规范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规范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产品有必要是同种产品或相似产品;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有必要是一样或许是近似的。
(二)、评定程序
契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的,能够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请求。可是,关于核准注册前现已提出异议并通过裁决的商标,不得再以一样的现实和理由请求争议裁决。如果有新的现实和理由,还能够请求争议裁决。商标争议评定程序如下:
首要,请求人须依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之规则,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决请求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定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决请求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辩论。辩论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能够请求争议当事人两边揭露辩论。
(三)、争议裁决
商标评定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两边的理由和现实,依据现实和法律规则作出裁决。争议理由建立,吊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建立,保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保持或吊销注册商标的裁决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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