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德里协议》的恳求,商标国际注册应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恳求有必要选用一同细则所规矩的格式提出,根据一同细则第2条的规矩,与国际局之间的通讯应按照WIPO总干事根据一同细则第41条的规矩所发布的“行政指令”(admininistrative instruction)的恳求进行。2005年1月1日收效的行政指令关于提出恳求的办法作出了明晰的规矩。据行政指令第6条规矩的规矩,有两种能够接受的办法。
1.书面办法
行政指令第6条a款规矩,除行政指令第11条a款还有规矩者外,恳求应以打字机或其他机器打印的书面提交方为有用。
一同细则规矩容许用电话传真和电报或用户电报来传递除了国际恳求以外的其他文件或通知。
2.电子方式
根据行政指令第11条a款的规矩,在国际局和有关原属国的注册当局之间的通讯,包含国际恳求的提交,可通过国际局与有关注册当局同一的办法运用电子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