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然人或法人
(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需其所属国是巴黎条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条约成员国有居处的自然人或有真实经营场合的法人
(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2、请求流程(顺畅状况):
( 1)方式检查: 请求递送后 对提交的请求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检查;符合规定的,将颁发请求日和请求号 。
( 2)检索陈述: 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请求的欧共体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陈述,一起,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别的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陈述。请求人将在商标获准布告前收到上述检索陈述,并决定是不是组织商标布告。
( 3)本质检查: 内协局检查欧共体商标请求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肯定理由,进行检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检查,也即是不会引用在先权力驳回请求。
( 4)布告: 经检查,检查官以为商标请求能够被承受后,便会在欧盟官方商标布告上刊登布告。自布告日 3 个月为贰言期。
( 5)注册核准: 经贰言被裁决能够注册的商标,或经布告没有贰言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畅的请求进程( 如果没有驳回、贰言等状况出现) 大约需求 18-24个月。
3、欧盟商标有用期:从请求日起算 10 年 ,注册有用期满需继续运用的,应在注册有用期满前 6个请求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用期为10年,并且能够无限期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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