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提供书件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签字;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受让方盖章/签字;
3、受让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相对应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有关事项
1、《商标代理委托书》由受让人填写、盖章或签字;
2、转让人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转让;转让人转让的商标,在许可他人使用期限内的,转让人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