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请求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不符合《商标法》的规矩予以驳回时,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判了死刑,只需请求人有充沛的理由和自傲,完全能够不服商标局的审定成果,而向上一级进行申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矩:“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法令现已给予了充沛而公正的时机。经过“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曾被驳回的商标终究经过驳回复审程序得以注册成功的比如也是许多的。
一、商标驳回复审的效果
商标局对注册请求的检查定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必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然而,尽管商标局有严厉的检查程序和规范,但每一个请求商标的注册检查都是经过各个检查员的独立作业来完成的,因为不一样的检查员在专业规模、知识面及作业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检查作业必然会受到片面方面的要素影响。对于一样类型的个案,不一样的检查员也许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别成果。正因为这种要素的存在,就决议了商标局的检查员在实质检查作业不也许保证判别完全符合法令的规矩,或者说难免会出现作业上的瑕疵。特别是因为商标注册请求检查这种个案状况的特殊性,使请求人不也许在请求书中全部反映其请求的客观状况,只有在被驳回今后,才有时机向商标评定机关全部供给。因此,检查作业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请求人的利益。为了保证检查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请求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助程序。
二、商标驳回复审的请求程序
请求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和 《商标评定规矩》的规矩进行。
三、商标驳回复审的评定和裁决
被商标评定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请求,将依据《商标法》、《商标法施行法令》和 《商标评定规矩》的有关规矩进行评定和裁决。
商标评定委员会在评定中,以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建立的,即作出吊销商标局的驳回裁决,核准该复审商标开始审定并布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处理有关审定及布告事宜;
商标评定委员会在评定中,以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建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决,商标请求人假如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依据《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矩,可自收到裁决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述。